关于与乐山市市中区文旅局纠纷的最新声明

我司与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(以下简称“采购人”)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,现已作出(2026)川1102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。

发布日期:2026-10-16

我司与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(以下简称“采购人”)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,现已作出(2026)川1102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。

法院审理认定: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采购方向供应方出具的书面承诺,中标通知书到达供应方时合同成立并生效;本案中标通知书于2026年2月6日送达我司,故案涉服务合同于2026年2月6日成立并生效。采购人对案涉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,导致案涉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其行为构成违约。

法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:我司与采购人之间就“非遗贺新春·寻味中国年系列活动服务”建立的服务合同于2026年9月3日解除;采购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司支付相应违约金。

目前,(2026)川1102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采购人已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给付义务,本案诉讼程序已全部终结。

本次判决依法厘清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,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立场,对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、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信力具有正向指引作用。我司将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服务准则,恪守公平交易原则,服务好每一位客户与合作伙伴,共同维护公平竞争、规范有序的交易环境。

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。

 

浙江珞拾科技有限公司

2026年10月12日